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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2004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对工会维权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2005年,全总和市总分别召开了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和上海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会议强调,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具体实践。

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当前,企业类型复杂,规模不一,职工群众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契约化、市场化,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较以往更易发生。在新时期下,工会维权的核心就是由包干型、行政性维权向社会化维权、法律化维权和创新性维权转变。我区小型民营、私营企业聚集在经济园区或挂靠在社区内,在劳动合同、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和分配福利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违规和不合理现象。员工与中小型企业本身经济能力有限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都要求这些企业中劳动争议的需要更为柔性但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途径来解决。

张俊九在全国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环节上,要进一步发挥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努力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援助、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具有天然的整合条件。

一、群众性结合法律性,促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化、长效化

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首要的义务就在于不能越权,即工会并没有执法的权力,然而新时期下两新组织大量涌现,这些组织中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和谐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说过:“家庭与企业稳定乃社会稳定之基石。”如果说前者指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后者的稳定无疑是指劳动关系、劳动环境的稳定。中国工会作为新时期下党建的排头兵,应致力于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最终的目的也就是力促企业的稳定,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调解这项制度是适合工会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案之一。20033月我区总工会和9个街道(镇)社区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调解委员会相继制定了《工作条例》、《调解工作须知》,明确了受理要求和调解程序。近年来,由于社区调解人员工作调动,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和效力缺乏硬性规定以及调解工作专业性要求的不断加强,社区与基层企业调解工作互动力度不足。如何使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更具规范和法律效力,成为当前工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之中的重点。这一点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对于工会调解的尊重和认可,更关系到这项机制的长效运作。

因此,将工会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到人民调解制度中,在形式和内容上依然保持群众性,但调解的效力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这种方式使工会的群众性得以发挥,同时也使得工会工作得到保障。联想到工会法律的其他法律工作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尤其是集体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可保护的效力还是在个人合同之后的,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个体劳动合同暂时还无法改变雇主和雇员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地位,从而形成“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合同,有合同不平等”的不良氛围,在这种情况下正需要发挥集体的力量,以“集体行动代替个人交涉”,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机制的长效运作,需要群众性的前提和法律的保障。

二、以三方协商机制畅通沟通渠道,促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上下互动

199810月,我区在星云经济区建立了第一个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1999年起,我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区非公企业三方协商机制成立,各社区、行业、经济园区等相继建立了21个三方协商机制,形成了区、街镇、园区(行业)三级协调网络。劳动争议的协调解决,需要工会代表职工,业主代表企业,政府部门居中认可,以期达到业主与职工最大限度的和谐。因此,我们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平台建立了“定事调研”、“定期协商”、“定人联检”即“三定”方式,由企业代表、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合作共事预防重大劳动争议发生的约定措施;通过“调查取证、斡旋促解、调停化解”的“三步骤”化解劳动争议矛盾。今年,区三方协商机制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基层工会建立了信息直联点,使突发性的重大劳动争议可根据其不同特点逐级上报并得以解决。通过劳动关系预警信息机制来运行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在基层层面可以更广泛、更有效、更具群众性地化解劳资双方的个性矛盾,使重大的劳动争议在源头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被解决,同时通过劳动争议信息的不断汇总,可以使工会方、业主方和政府方及时总结了解该区域内个性劳动争议中的共性问题并反馈到每年的三方协商机制会议上,有利于三方共同形成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燃。

2006年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我们设想在全区21个三方协商机制下试点设立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其中在9个街道、镇中,可以利用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专门的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司法系统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入三方协商机制,会同经过培训的工会工作者共同负责日常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园区(行业)中人民调解制度尚未覆盖的区域,利用园区(行业)内三方协商机制条件同样设立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组,利用园区(行业)内工会网络形成劳动争议信息预报(企业内工会组织)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结合,努力是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中、园区内等基层。

区总工会——街道镇总工会——经济园区工会(基层企业),如何实现上下互动,关键就在于机制的有效运行,建立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的载体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所有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要通过三方协商机制进行解决,要使上中下层次互动,我认为在沟通渠道上要实现畅通,就劳动争议而言,从今年下半年某些职工上访的情况看,缺乏渠道使劳动争议出现两种不良情况,一是职工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反映,二是即便解决也并非解决在基层。三方协商机制在非典时期为何运行的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所有的基层三方协商机制中,无论是业主、职工还是政府方都积极地行动起来,带动了协商机制的运作,使效果最终下沉到企业中。

三、深入服务基层,促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制化

首先是制度服务,工会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一定要以三方协商机制来运行,而劳动争议预警传递机制是三方协商机制运作的重要形式,采用基层企业劳动争议逐级向各级三方协商机制的逐级上报,保证上级工会组织、业主代表和政府部门能够快速了解、掌握基层企业劳动争议的现状,快速掌握区域内劳动关系情况。将人民调解制度与劳动关系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结合,无论是劳动争议发生在经济园区的企业内还是街道镇下属的企业中,都可以形成劳动行政部门、业主方和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能让重大劳动争议的上报、调解都在机制内得以解决,同时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的定期分类汇总,可以分别向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各级联席会议与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情况,形成以三方协商机制整合劳动关系的上报、协调、整理和预防的一体化程序。

其次是服务深入,今年我区各街道、镇全部成立了总工会,各基层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人员名单都有了一定的调整,一批新的工会干部进入到这两支队伍中,亟需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能力。根据市总的要求,区总将于今年12月中旬对我区的新老“两员”进行新一轮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劳动争议调解需要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同时作为群众性调解,同时也要注重调解的合理性和策略性。

以上便是我自己就明年工作中的一个小点谈的一些看法,主席室、部室为我们确定了明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我已经感受到了明年工作的艰巨,希望自己还是要尽快成长起来,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克服深入基层的畏难情绪,对工会而言,有作为才有地位,对个人而言,努力永无止境。

(执笔: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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