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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3年3月10日版)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起付段医疗费的经济负担,特修定《普陀区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单位从业人员需80%团体参加,职工总人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或上年度的《劳动情况<104>表》复印件。
2、填写本会印制的投保单并盖公章。
3、电脑盘片(姓名、身份证,用EXCEL或FOXPRO制作),打印两份名单清册。
第三条:保障期限有一年一期,也有三年一期,即在收到单位保障费、清册后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的免责期。
第五条:缴费方式有二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缴费方式:
1、一年一期:每人按30、40、50元(团体任选一项)
2、三年一期:每人按85、110、135元(团体任选一项)
团体参保只能选择一项缴费方式参保一份,多项选择及多份均无效。
第六条:普陀区总工会首次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
第七条:接受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第八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中由个人自付的起付段医疗费。
第九条:免责期后住院治疗,即给付一次性补充医疗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1、一年一期30、40、50元,给付标准:参保时投保费的10倍。
2、三年一期85、110、135元,给付标准:按30、40、50元的10倍给付。
第十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十天内续保,取消30天免责期。保障期满十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十二条:不属本计划规定的参保对象。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投保单位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在职或在册职工参保。
2、非投保单位职工参保的。
3、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或在投保后30天免责期内进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5、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各种欺骗、作弊伪造病史行为。
6、医院误诊。
第十四条: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的情况,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所指的行为,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责任,不退保障费。
第十六条:互助医疗补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普陀区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住院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
4、医院的出院小结或病史证明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被保障人应在医疗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本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保障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区总工会经审委员会每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区职工补充保障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团体参保时未参保的职工只能在单位下期续保时再参保,保障期内不能办理补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保障期内新增加的职工,参保单位可凭上月和本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或上年度的《劳动情况
<104>表》复印件,到本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保障期内终止劳动关系的被保障人,申请给付须提供失业证或劳动手册原件(发证日期须在参保日期之后)。
第二十四条:保障期内的外来人员,只保障在本市医保办认定的医院住院治疗费;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给付应提供原劳动合同书或其它证明。
第二十五条:被保障人在外地住院的申请给付,必须提供外地住院医药费收据、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经单位所在地医保办报销(盖章)后的证明原件。
第二十六条:本计划为
2003年3月10日
的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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