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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女职工特种重病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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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版)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关爱和保障本区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不幸患女性特有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普陀区女职工特种重病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单位身体健康的女性从业人员(包括非上海城镇人员)必须80%团体参加;女职工总人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情况<104>表》复印件。
2、填写本会印制的投保单并盖公章。
3、电脑盘片(姓名、身份证,用EXCEL或FOXPRO制作),打印两份名单清册。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每三年为一期,即在收到单位保障费、清册后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首次投保执行60天的免责期。
保障金来源
第五条:每人每期36元,参保单位只能参加一份,选择多份视作无效。
第六条:普陀区总工会首次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
第七条:接受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保障金管理
第八条:本保障金专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九条:将所收的保障费建立“特种重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障金”并进行独立核算,专门用于本计划所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的互助互济。
第十条:保障金的运作、结算、管理由区总工会经审委员会每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医疗保障工作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可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大疾病系指在保障生效之日起,首次确诊患有下列疾病:(1)乳腺癌(2)卵巢癌(3)子宫癌(4)子宫颈癌(5)输卵管癌(6)阴道癌(7)外阴癌
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日起60天后,由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机构)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十一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当被保障人在治疗过程中未领取保障金而死亡,其受益人可领取相应标准的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十一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能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并经住院治疗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61~90天内为1000元;91~120天内为2000元;121~150天内为3000元;151~180天内为4000元;180天后为10000元;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十天内续保,取消60天免责期。保障期满十天后续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保障金:
1、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或在册职工投保。
2、非投保单位职工参保的。
3、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十一条所指的特种重大疾病。
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重病”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
5、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退休。
第十六条: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的情况,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所指的行为,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责任,不退保障费。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保单位盖章的“普陀区女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金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会指定的医院出具的病情鉴定、诊断证明及影象、病理、检验、手术报告、出院小结等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给付保障金,须在被首次确诊或出院后12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逾期本会将不予受理;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90天调查核实无误给付保障金。
其
他
第二十条:在单位团体参保时未参保的职工只能在单位下期续保时再参保,保障期内不能办理补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保障期内新增加的职工,参保单位可凭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和上年度的《劳动情况<104>表》复印件,到本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外来人员在保障期内,在外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确诊九种重大疾病的必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并由本会指定医院重新审核确诊,方能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被保障人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给付,保障期内终止劳动关系,可通过原单位或普陀区社区工会服务点申请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计划为
2005年4月1日
的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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