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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关于规范各类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给付的通知

  2005年3月10日

职工的互助保障计划包括医疗、养老、意外三大类,自医疗制度改革后,在各级领导关怀下,工会认真动员和积极组织下,基层各单位的80%的职工拥有了工会的互助保障,为使2005年的互助保障工作更规范,更健康地发展。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职工参加市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规定:

根据沪职保[2005]3号文规定:

1、凡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都应相应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并在办理退休职工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仍在保障期内的“‘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投保单”原件。

2、原来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可在办理退休职工参保手续时先办理好在职职工的参保手续。

3、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本会对其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时的收费将不再按享受政府补贴的标准收取,而按实际测算的标准每人115元(2005年度)收取。

4、对参保费用退休职工个人承担的单位,建议超出75元以上的费用由单位补贴。

5、本意见自即日起执行。

二、职工丧老后如何参加“市退休住院计划”:

1、将本单位参加市职工住院的参保期限告诉职工。

2、提醒职工在市职工住院保障期结束后10天内到街道参加“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

3、如超过10天投保期,请在每年4月到所在街道参加“市退休住院保障计划”。

4、如参加其他保障计划的,期满后不得续保。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如何参保?

1、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至退休的对象,每年41日~25日到街道工会服务点参加“市住院”、“市重病”、“市女重病”、“市意外”保障计划,也可以在同年6月参加“普陀区散户综合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到退休的对象,如果按自由职业者等对象缴纳14%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参加上述各类保障计划;如按8%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的,除不得参加“市住院”计划外,也可参加上述其他各类保障计划。

四、参保、给付申请注意事项:

1、填写相应的保障计划申请表,应清晰,完整,字迹工整。

2、提供材料必须齐全、复印件清楚。

3、申请住院给付时,坚持不提供复印件,必须在给付表上写明“原件不退”字样,并由被保障人或家属签名,一经受理不再退回。

4、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原则上三个月给付一次,提供发票应按结帐日期排列

5、每周二是区住院申请给付日,每周三是市各类保障计划办理日。

五、关于补保等问题:

1、新进职工必须在二个月内及时办理补保手续,逾期不补办。

2、续保时,请不要遗漏保障期内的补保职工。

3、断保后必须执行免责期。

六、帐户分类:

“市退休住院计划”、“市在职医保和意外伤残”、“市补充养老系列”、“普陀区职工医保系列”四大分类帐户,请单位投保时,按上述分类提供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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