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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关于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时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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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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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产业)工作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工作,把实事办好,有利于职工互助医疗保障可持续地发展,现对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住院”、“退休住院”、“特种重病”、“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申请给付时效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日起,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给付的有效期为两年。
二、“在职/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以医院开出专门收据之日起(结帐日),两年内必须给付(俗称报销)完毕,否则视为超过时效,不予给付。
三、“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以医院确诊之日起(病理报告、手术报告、化验报告、影像报告等)两年内向我会提出申请。如参保单位和被保障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该权利,则被视为自动放弃。
以上通知请转发给各参保单位,并要求参保单位宣传到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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