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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

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

各区、县、局(产业)工作委员会:

  本会于2003年2月推出《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后,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欢迎,当年就有45万女职工参保,至2005年9月底,参保人数达64.08万人。近三年的实践证明,“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实施,对切实减轻患病女职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实施后,由于发病率不断攀升,给付金额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递增。今年上半年的给付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又上升了31.5%。预计2003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第三个保障年度的给付率将达到110%左右。同时,随着参保职工的平均年龄提高、续保后取消180天免责期以及发病率逐年上升等原因,今后的给付率还将不断上升。为了保证“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稳定运作和健康发展,经本会二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从 2006年1月1日起 适当调整“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保障期限,即由原来的3年期调整为2年期。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其保障范围不变,保障金额不变,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仍为10000元(原位癌5000元)。与调整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

  (一)保障期限从3年调整为2年。

  (二)缴费方式仍有两种:

  1、原每份36元的缴费标准仍保持不变;

  2、原每份400元期满还本的缴费标准相应调整到每份750元期满还本。

  (三)由于保障期限缩短,因此,原新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相应调整到新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四)由于免责期缩短,原符合给付慰问金条件的女职工已能得到全额医疗互助保障金,因此,取消给付慰问金的条款。

  二、参保、续保规定

  (一)在 2005年12月31日 之前,凡已参保“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单位,本会仍执行调整前的保障计划条款。

  (二)自 2006年1月1日起 ,参保“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本会执行调整后的保障计划条款。

  (三)在 2006年1月1日 之后满期的参保单位,本会在 2006年1月1日 之前不予办理续保手续,如续保单位要求提前缴费(起保日期与上期同日),本会可以按调整后的“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2006年1月版)”接受办理续保手续。

  三、本会从 2006年1月1日起 启用《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06年1月版)、2006年1月版的“投保单”。原保障计划及原投保单同时作废。

  本次调整“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是为了保证该项保障计划的稳健运作和发展,希望各级工会能理解和支持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单位,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组织女职工参保、续保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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