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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关于续保、补保、变更的告知

2004年1月5日

为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和加强与参保单位的联系,2003年对参保单位的续保、补保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今年是“重病等保障计划”的续保年,为确保续保工作有序进行,维护被保障人的参保权,现对市、区医疗保障计划的有关内容再作告知:

一、续保的有关规定

1、凡参保单位在上期期满后10天宽限期内(包括节假日)续保,起保日期仍为上期参保的起保日。

2、凡参保单位在上期期满日前续保,应在投保单上注明起保日期。若不注明,市、区保障会将按办理续保手续当天的次日零时起保。

3、续保时,如有新增人员,请在盘片的名单清册中加以注明“新保”。

4、超过宽限期,仍按相关“计划”的规定执行免责期。

5、参加市医疗保障计划的续保单位,请提前5天向区互助保障中心提请代办,逾期不代办。

二、补保

1、凡参加市、区各项保障计划的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一个保障年度内不能再为未参保的职工进行补保。

2、凡参保单位的新进职工,需参保,则应在新进职工进入单位后二个月内,持社保中心打印的含新进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办理补保手续,逾期不办理。

3、“在职住院计划”保障期内退休的职工,在“在职住院计划”期满后(包括10天宽限期),应及时转保,参加本单位的“市退休住院计划”。

4、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的新退休的职工,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二个月内,持社保中心打印的含新进退休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办理补保手续。

三、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的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市、区保障会(中心),以便于保障会与贵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2、被保障人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发现:

①被保障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有差错,应及时持该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保单及投保清册到市、区互保会(中心)进行更正。

②参保的被保障人发生差错需调换被保障人,可按各计划续保宽限期要求的时间,持书面申请来市、区互保会(中心)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得调换被保障人。

四、善意提醒

1、在参加工会补充医疗保障时,企业分批参保的,保障期满一并续保,切勿漏保。

2、被保障人如工作调动,工会将单位团体参保的险种、时间、编号,告知本人,以便新单位及时给予补保(续保)。

3、市职保会和区互保中心的续保通知(电话)是对参保单位按时续保的善意提醒。参保单位不能以收到通知(电话)与否作为是否按时续保的依据,续保责任在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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