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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重申区医疗保障计划80%团体参保的有关规定

2003年9月4日

 各产业局、街道、镇工会:

普陀区三项医疗保障计划的参保,必须按本单位在职或在册职工80%团体参保,这不仅是三项医疗保障计划的互助力量,也是普陀区总工会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保障被保障人的利益,请各单位严格按下列规定组织职工团体参保:

1、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参保,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核定80%参保;

2、单位在册(在岗、离岗)人员参保,按“劳动情况表<104>表”核定80%参保;

3、单位女职工参加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计划,按“劳动情况表<104>表”中女职工人数的核定80%参保;

4、非本单位职工不得在单位团体中参保;

5、不得借用非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和“劳动情况表<104>表”申请参保;

6、退休或提前退休职工不得参加区在职职工三项保障计划;

原则上职工在那单位,那单位组织参保;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在职职工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不得进入社区参保;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不退保,不给付,一切由参保单位自负。

请各工会将上述规定贯彻到各基层,共同履行好医疗保障计划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推进普陀区总工会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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